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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将施行,强化船舶动态管控!亮点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28 03:18    点击次数:51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水域治安防范、船舶和人员的治安管理、水域案件事件的处置等6个方面提出24条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4月26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广东省公安厅发布了针对《办法》的亮点解读。

多方位筑牢水域治安防控体系

据了解,《办法》是广东省第一部省级水域治安管理地方性规章,是广东省在落实水域治安管理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举措,填补了广东省该领域的立法空白。

《办法》充分考虑了公安机关与海警对海域治安的管辖、管理分工问题,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海(岛屿)岸线以内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同时,由于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事关左右岸、上下游、干支流,将水域企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实行水陆一体管理,避免水域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游离在水域治安管理之外,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水域治安管理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社会管理工作,涉及国家和本省众多涉水行政管理部门。为此,《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与相关涉水行政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线索移交、执法结果通报等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涉水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执法联动,数据共享,共同打击水域违法犯罪行为。

面对日益活跃的水域生产经营活动,《办法》要求水域企事业单位落实治安防范设施、建立制度规范、排查处理治安隐患等主体责任;对水域游览游乐场所、沿岸公共空间、水路运输经营者等特殊单位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相应的治安管理条件和治安管理要求,构建以政府、公安机关为主体,涉水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为依托,社会面及水域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水域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 

规范水域治安监管职权

船舶和涉水从业人员的管理是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针对船舶和水域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办法》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基础上,明确建设省级水域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船舶和人员信息化管理;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船舶和人员治安管控的综合效能;明确要求船舶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等,强化船舶动态管控。

针对水域不同的案件事件特点,《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船舶和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实行水域现场管制的职权和要求,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船舶超速行驶、追逐竞驶,妨害船舶正常航行、作业,故意围堵、碰撞、挤别他人船舶,以及使用强光照射等方式干扰正在驾驶的人员等执法实践中常见扰乱或妨害水域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增强执法活动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确保水域治安安全。

采写:南都记者 敖银雪